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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解读|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》(第二条)内涵及受益对象

稿件来源: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时间: 2026-05-08 字体: [][][]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》政策法规解读(第二条)内涵及受益对象

(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》于2023年6月28日通过,自2023年9月1日实施。)

  第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,为残疾人、老年人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、出入建筑物以及使用其附属设施、搭乘公共交通运输工具,获取、使用和交流信息,获得社会服务等提供便利。

  残疾人、老年人之外的其他人有无障碍需求的,可以享受无障碍环境便利。

  释义:本条是关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内涵及受益对象的规定。

  一、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内涵

  从世界范围看,随着经济社会发展,对无障碍环境的理解不断深化,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内涵也随之不断拓展。1993年,联合国通过《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》,将无障碍环境分为无障碍物质环境和无障碍信息交流。2008年,我国批准加入联合国《残疾人权利公约》,公约将“无障碍”作为一项基本原则,确认无障碍的物质、社会、经济和文化环境、医疗卫生和教育以及信息和交流,对残疾人能够充分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至关重要。

  从我国立法及实践看,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内涵也呈现逐渐深入、逐步扩展的发展态势。1989年,《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(试行)》发布实施,是我国第一部无障碍建设设计标准;后续多次修订并更名为《无障碍设计规范》,上升为国家标准。各部门也相继发布了无障碍环境建设有关标准,如《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》《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》等。从标准规范的内容看,无障碍环境建设从最初的设施建设逐步扩展到信息交流、社会服务

  在法律制度层面,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内涵也逐步扩展。1990年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》、1996年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均明确规定要建设无障碍设施;2008年修订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》,明确提出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;2012年《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》对“无障碍设施建设”“无障碍信息交流”“无障碍社区服务”三个专章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作出具体规定。

  根据本法规定,无障碍环境建设主要涉及三个方面:

  一是无障碍设施建设。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、老年人能自主、安全、方便通行和使用所建设的物质环境和配套服务设施,包括无障碍通道、电梯、洗手间、盲文标识、音响提示等,涉及居住建筑、公共建筑、交通设施、城乡道路等。本法第二章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。

  二是无障碍信息交流。通过信息化手段弥补身体机能、所处环境等因素导致的差异,使任何人都能平等、方便、安全地获取、交互、使用信息。本法第三章对相关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。

  三是无障碍社会服务。无障碍社会服务主要是指公共服务场所、公共服务机构、司法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、交通运输运营单位、教育医疗机构等为有需求的社会成员提供的合理便利和必要协助。在《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》基础上,本法第四章对无障碍社会服务根据不同场景作出了具体规定。

  二、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受益对象范围

  本法制定初期,遵循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受益人群从残疾人、老年人扩大为全体社会成员的理念,创设了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的概念。有无障碍需求大致分为三类:一是永久性的,如身体永久损伤的残疾人;二是暂时性的,如暂时受伤者、术后康复者;三是情境性的,如推婴儿车的父母、提重物者、重口音者。

  无障碍环境建设以残疾人、老年人为重点保障对象,聚焦两类群体日常出行、信息获取、社会参与等实际需求,针对性完善制度与配套保障。同时兼顾全社会多元需求,除残疾人、老年人外,其他有无障碍需求的人员,同样可平等享受无障碍环境带来的便利,让无障碍环境建设成果惠及全体社会成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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